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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的多元都来自一元,归纳于一元。
所以要有秩序,就必须把多元置于一元之下。
如果一元没有管理多元之权,引导多元达到其目的,多元的公共事业就不能做起来。
统一是万物的基础,所以也是各种社会生存的基础。
民主主义
民主主义发展以后,人民对主权的态度,虽经历一次改变,但一元主权论的根本观念仍旧存在。
十八世纪以后的主权论只不过用“人民”
这个名词代替了“君主”
。
不过那时所谓“人民”
也决不是包括全体人民,只是中等社会以上的人民;所谓民权、民意也只不过是中等社会人的权利、意志。
中等社会阶层因为工业革命而得到财产,又因为财产所有权而得到政权。
他们有了金钱,什么事都容易做到。
在各国政府里,这一阶级的人占据极优越的地位,所以他们的目的只是维持社会秩序,保有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。
方法就是把国家抬高,把法律看作人民的公共意志,把主权当作国家的政治基础。
但是近年来,社会上的情形又不同了,劳工阶级、无产阶级都要求社会给他们公平待遇;但是国家法律,差不多全是为中级社会而设的法律,政府机关也在社会中层人民手中,劳工阶级和无产阶级确实不能依靠社会上固有的学说、制度,来达到他们所要求的“公平”
,所以一元主权论就遭到一部分人民的攻击。
多元主权论
主张多元主权论的健将要推法国的狄格和英国拉斯基两个人。
他们绝对不承认国家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组织,决不是高出其余组织之上。
他们说:
人民在社会之中,组织各种各样的团体,有宗教团体,有文化团体,有社交团体,有经济团体;有教会,有银行清算联合会,有医学会,有工业联合会。
凡是有利害关系之处,人民总是群聚起来,组成一个团体。
人民对种种团体,也和他们对国家同样地尽心尽力,同样地服从。
照拉斯基说,
这多元社会观,否认一元社会、一元国家。
……凡与人民相接触的无数团体都能影响人民的举动,不过我们万不能说人民本身就因而被那种团体吞噬了。
社会的作用只有一种,这种作用可以用种种方法解释,可用种种方法达到目的。
这样分析起来,国家只不过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团体。
国家目的不一定就和社会的目的合拍;犹如教会的,或工团联合的目的,不一定就是社会的目的。
那种团体自然有种种关系,由国家管理的团体并不因此就在国家权力之下。
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完全是一种错误的想像。
在道德作用方面,教会不在国家之下。
在法律作用方面,国家的至尊地位是误以为“国家就是社会”
的结果。
我们如果注重国家的内容,一元说的错误就显而易见了。
国家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组织的社会,国家的至尊地位当然有种种限制:
一、国家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受外界限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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