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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9章(第1页)

按:此当是未经大改的原文。

因为人生修短有数,大限一至,非人力所能挽回,所以子道不终,悲痛有之,何足自责?唯有应养亲而逃禅,则是不孝之罪。

以上第一款对整个满洲,第二、三款对父母,于是第四款:

宗室诸王贝勒等,皆系太祖太宗子孙,为国藩翰,理宜优遇,以示展亲,朕于诸王贝勒等,晋接既疏,恩惠复鲜,以致情谊暌隔,友爱之道未周,是朕之罪一也。

这是对宗室,照文气看,删而未改。

&ot;友爱之道未周&ot;下,应有从今连弥补的机会亦没有了,方成自罪的罪状之一。

以下两款,可以确信是大改特改,甚至是新增之文:

满朝诸臣,或历世竭忠,或累年效力,宜加倚托,尽厥猷为,朕不能信任,有才莫展。

且明季失国,多由偏用文臣,朕不以为戒,而委任汉官,即部院印信,间亦令汉官掌管,以致满臣无心任事,精力懈弛,是朕之罪一也。

第94节:第四章世祖(32)

朕夙性好高,不能虚己延纳,于用人之际,务求其德与己相侔,未能随才器使,以致每叹乏人;若舍短录长,则人有微技,亦获见用,岂遂至于举世无才,是朕之罪一也。

以上两款,慰抚满员;其下一款,独责刘正宗,疑为保留的末命:

设官分职,唯德是用;进退黜陟,不可忽视。

朕于廷臣中,有明知其不肖,不即罢斥,仍复优容姑息。

如刘正宗者,偏私躁忘,朕已洞悉于心,乃容其久任政地,诚可谓见贤而不能举,见不肖而不能退,是朕之罪一也。

按:自明末延续的南北之争,至顺治初变本加厉,而主之者一为冯铨,一为刘正宗。

刘与方拱乾因指认南朝的伪太子王之明一案,结怨更深。

辛酉科场案,为刘正宗所煽动操纵,用以荼毒南士,而尤在倾陷方家子。

邓文如《清诗纪事》云:

正宗当国,有权奸之目,丁酉科场之狱,为其一手把持,与慎交水火。

自负能诗,力主历下,与虞山、娄东异帜。

挤二陈一死一谪,而独得善终。

其诗笔力甚健,江南人选诗多不及之,门户恩怨之见也。

&ot;慎交&ot;为复社支派之一,丁酉案中有名的吴汉槎,即慎交中人。

&ot;历下&ot;指王渔洋;&ot;虞山、娄东&ot;指钱牧斋、吴梅村;二陈一为方以智的儿女亲家陈名夏,一为吴梅村的儿女亲家陈之遴。

按:丁酉科场案以刘正宗本心,牵涉南闱或北闱的南士,恨不得置之死地;赖小宛之力,流徙已属从轻发落。

其后必又以小宛之言,自觉过苛,而又受刘正宗之感,因而在顺治十七年,以魏裔介、季振宜之劾,严办刘正宗。

《清史列传&iddot;贰臣传》:

(顺治)十六年,上以正宗器量狭隘,终日诗文自务,大廷议论,辄以己意为是,虽公事有误,亦不置念,降旨严饬,并谕曰:&ot;朕委任大臣,期始终相成,以惬简拔初念,故不忍加罪,时加申戒;须痛改前非,移朕优容恕过之意。

&ot;十七年二月,应诏自陈乞罢,不允。

六月,左都御史魏裔介、浙江道御史季振宜,先后奏劾正宗阴险欺罔诸罪,命&ot;明白回奏&ot;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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